国家海洋专项档案管理办法

(海办发〔2013〕29号 2013年3月19日实施)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海洋专项(以下简称专项)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专项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海洋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档案是指专项任务从预研、立项、实施、验收、成果应用转化和后评价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类型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专项任务是指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局)牵头组织实施的涉及国家经济、社会、权益和安全等方面的海洋专题性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各级管理部门、专项任务承担或参加单位及专项档案管理单位和部门。

第四条  专项档案工作应纳入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匹配档案工作经费,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全程控制,与专项任务同步管理。

第五条  专项档案工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海洋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涉密档案载体及其信息的安全。

第六条  专项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任务分工

第七条  局档案主管部门在专项档案工作中的要任务是:

(一)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档案工作,将其纳入海洋档案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建立健全专项档案工作机制。

(三)组织确定专项任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审定档案工作技术规范。

(四)组织开展专项档案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检查和档案审查验收工作。

(五)负责涉密专项档案利用的审批。

第八条 局专项管理部门在专项档案工作中的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档案工作与专项工作同步管理要求,在申请、下达、检查、验收和奖励专项任务时,应将档案工作要求纳入工作范围。

(二)负责指导专项任务承担单位将专项档案工作经费纳入专项经费预算。

(三)参加制定专项档案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四)协助开展专项档案工作检查、指导和档案审查验收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专项管理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要求移交。

第九条  中国海洋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在专项档案工作中的任务是:

(一)承担进馆专项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二)承担草拟专项任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及专项档案工作技术规范。

(三)承担专项档案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四)承担专项档案工作检查、指导和档案审查验收等支撑工作。

第十条  专项任务承担单位在专项档案工作中的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专项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本单位和参加单位的专项档案工作。

(二)落实专项档案工作经费,配备专项档案工作人员和必要的设备。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专项档案业务培训和档案工作督查。。

(四)完成本单位专项任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按有关要求向档案馆移交。

第三章 归档移交

第十一条  专项任务文件材料应在专项任务验收前1个月,向专项任务承担单位档案部门归档。专项任务验收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应在验收后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符合专项任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要求;整理形成的案卷应规范、系统,符合国家和海洋行业标准及专项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专项任务承担单位档案部门应对专项任务档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归档证明,并接收和保管。

第十四条  专项任务验收时,应有档案专业人员参加,并对其档案进行审核;对未归档或归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通过专项任务验收。

第十五条  专项任务承担单位应在专项任务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海洋局接收海洋档案进馆办法》向局档案主管部门提交专项档案进馆验收申请,并移交通过验收的专项档案。

第四章 保管利用

第十六条  专项档案应按《海洋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业务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保管。

第十七条  专项档案利用应符合国家、海洋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档案保管单位应建立专项档案检索工具和数据库,开展专项档案编研,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涉密专项档案应按照国家、海洋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保管、利用。

第五章

第十九条  专项任务承担单位的专项档案工作情况纳入专项工作考评范围,并将其作为申报后续专项任务资格的参考。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对专项档案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国家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造成专项档案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