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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颁布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这是档案工作的总章程,是我国档案工作走上法制化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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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档案事业初创时期,国家档案立法没有提上日程。“文革”中,档案遭到大肆破坏。为防止“文革”悲剧重演,1979年6月,国家档案局局长张中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建议制定档案法。之后,经过8年多的广泛讨论,不断修改,1987年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档案法草案,6月7日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档案法。我国第一部档案法,从此诞生了。

档案法颁布的历史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意义和影响
(摘录)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档案局原局长、中央档案馆原馆长 杨冬权

第一,它结束了中国没有档案法的历史。在档案法提交审议前,我曾受命起草一个关于中国历代法规中有关档案的规定的参考材料,所以知道:新中国成立前,在中国的法律中,有过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但从无档案专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都颁布过关于档案工作的法规性文件,但也未制定过档案法律。中国档案事业缺少一个顶层的、管总的法律作为“大屋顶”。而在国外,当时很多发达国家都已颁布了档案法。档案法的颁布,使中国有了第一部档案法,也使中国档案工作第一次有了国家立法,填补了历史上的一个空白,这既是中国法律史、也是中国档案史上的一个创新。从此,中国没有档案法的历史结束了,我国档案事业开始在档案法的“大屋顶”下稳定发展。


第二,它结束了在中国档案没有法律保护的历史。“文革”中,很多档案被销毁。在“精、轻、清”的思想指导下,有些地方把档案销毁大半。即使在“文革”结束后,还有人主张把十年“文革”的档案全部销毁,只是由于有识之士及时向中央呼吁,悲剧才得以避免。直到1982年,我还亲身经历过一场10余万卷民国档案被一笔销毁的悲剧性事件。档案法把档案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围,从而结束了过去档案没有法律保护的历史。从此,我国的档案有了法律“保护伞”,可以免遭许多人祸。


第三,它结束了中国档案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在档案法颁布前,档案工作有规可循,但无法可依;档案管理只能依规而行,而不能依法进行;档案部门只能依规指导,而不能依法监督;广大公民对档案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法律加以规范。档案法颁布后,档案管理可以依法进行,档案工作可以有法可依,档案部门也可以依法监督,广大公民关于档案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和明确规范。这就结束了过去档案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中国档案事业同发达国家一样,进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社会各方面和全体公民,在档案方面都有了共同的行为准绳和法律遵循,有着共同的权利和义务,有了共同的趋归路径。


来源:中国档案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意义和影响——纪念档案法颁布30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