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洋史事

那年今日 | 2016年的今天,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深海法》

四年前的今天,2016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年5月1日实施。

这是第一部规范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法律,是我国海洋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深海大洋事业的里程碑。

关于《深海法》

深海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是指国家管辖海域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面积约为2.517亿平方公里,约占地球表面积的49%,该区域内蕴藏着丰富的资源,不仅有大量的油气、天然气水合物等能源资源,还有丰富的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富钴铁锰结壳等金属矿产资源以及庞大的生物基因资源。

20200324-010


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确定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公约,我国即成为缔约国。

《公约》规定:缔约国有责任确保具有其国籍或者其控制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依照公约开展“区域”内活动,并对此活动提供担保。同时还规定:担保国对承包者因没有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但如担保国已经制定法律和规章,并采取行政措施有效管控其担保的承包者在“区域”内的活动,则担保国应无赔偿责任。

目前,主要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已经制定或者正在制定“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律。我国一贯重视履行国际承诺和国际义务,我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和“区域”活动的担保国,深海立法既是履行《公约》缔约国责任的要求,也体现了负责任大国的担当。

《深海法》颁布实施的意义

我国《深海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推进深海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立法原则是和平利用、合作共享、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共同利益。

《深海法》的出台向国际社会表明了我国积极履行《公约》缔约国义务的态度,展现了我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和深海海底区域活动参与者做出的负责任担当,体现了我国立足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与世界各国共同促进深海海底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和平利用的信心和决心,对促进深海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维护全人类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作为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深海法》的颁布实施也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海洋的进程,对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提升海洋法治水平、提高公众海洋法律意识、促进我国海洋事业的整体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信息来源:

1.王宏:为人类和平利用深海资源作贡献——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2.吴慧:千呼万唤始出来,映日荷花别样红——《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及促进国际法发展的重要表现 ;

3.吴晶晶:《规范深海资源勘探开发,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就<深海法>专访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孙书贤》;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的说明;

5.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十二号 ;

6.中国网: 一张图读懂《深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