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洋史事

那年今日 丨 十年前的今天,海岛“守护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海岛的法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加强了对海岛的保护与管理,规范了海岛开发利用秩序。

20200324-016


《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海洋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海岛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海岛保护法》立法大事记

(2003年~2009年)

20200324-017


从2003年11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成立起草小组,到2009年12月表决通过,这部备受关注与期待的海岛保护法历时数年终于出台,开启了中国海岛保护工作的新篇章。中国成千上万的海岛,从此有了“守护神”。

下面,让我们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立法的大事记……

2003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了多项海岛立法的议案和提案,引起了全国人大领导的高度重视,同年11月,海岛保护法列入经党中央批准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启动了海岛立法工作。

2003年11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成立海岛保护法起草领导小组,着手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2006年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草案)》向国务院征求意见。

2006年1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回函就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建议尽快提请审议。

2008年10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草案)》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08年12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委员长会议通过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将《海岛保护法》列入审议计划。

2009年6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

2009年10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再次分组审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草案)》。

2009年12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分组审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草案)》。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22号主席令予以发布。

海岛保护立法的意义

20200324-018

大嵛山岛

我国海岛基本情况:

全国海域海岛地名普查结果显示,我国共有海岛11,000余个,海岛总面积约占我国陆地面积的0.8%。浙江省、福建省和广东省海岛数量位居前三位。

我国海岛分布不均,呈现南方多、北方少,近岸多、远岸少的特点。按区域划分,东海海岛数量约占我国海岛总数的59%,南海海岛约占30%,渤海和黄海海岛约占11%;按离岸距离划分,距大陆小于10千米的海岛数量约占海岛总数的57%,距大陆10至100千米的海岛数量约占39%,距大陆大于100千米的海岛数量约占4%。

《海岛保护法》的出台具有多方面的重大意义:

第一,破解了海岛保护和管理无法可依的窘境。《海岛保护法》出台前,海岛的开发和保护一直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境地。国家对海岛保护进行立法,解决了一个最核心、最根本的问题———实现了有法可依。通过对海岛的开发利用作出规范,给海岛管理工作带来了质的变化,将对海岛管理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

第二,实现了海岛保护工作的重大突破。海岛是有形的、具体的,与国土一样,是可以实际占有的。与海域相比,海岛的实际开发利用价值和附加值更大。它具有的开发利用的价值比海域空间要更现实、更具体、更有形,也比海域保护要复杂一些。《海岛保护法》出台对海岛管理工作是重大突破,规范了有关部门和行业对海岛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

第三,同世界主要沿海国家相比,中国的做法比较先进,目前只有少数国家拥有涉及海岛保护的法律。此次我国专门对海岛保护进行立法,走在了世界的前列。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两部法律对海域和海岛使用管理进行规范,表明我国在海洋立法方面具有长远的眼光。

第四,从海域使用管理的角度,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这两部法律,海域空间管理基本上不留空隙,做到了全面覆盖。这是中国海洋立法的创新,也是海洋管理工作的创新。

20200324-019

海陵岛

第五,海岛立法凸显海洋工作的重要性。从立法的角度看,除涉及国计民生的问题有多部法律外,没有哪一个行业能够在10年之内连续推动出台两部国家级大法。海域法和海岛法的连续出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海洋的重视,体现了海洋工作在国民经济社会工作中的重要性,同时也凸现了国家在海洋事业上的推进力度。

面向未来的海岛保护

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833号建议进行了答复,全文如下:

梁桃代表、吴玉莲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海岛管理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大力建设生态岛礁的建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实施“蓝色海湾”整治工程、“南红北柳”湿地修复工程和“生态岛礁”工程。2016年,财政部、原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的通知》(财建〔2016〕262号),决定中央财政对沿海城市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给予奖补支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推进“生态岛礁”等工程。

2016-2018年,中央财政通过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支持18个沿海城市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其中包括锦州市大笔架山岛、宁波市花岙岛等7个“生态岛礁”工程。

2019年4月,中央财政支持10个沿海城市开展新一批“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其中包括台州大陈岛、温州洞头岛等海岛修复项目。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岛体加固、恢复海岛植被及岸线修复等。

下一步,我部将推动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研究制定吸引社会资金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金采取各种投资形式参与海岛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二、关于鼓励海岛适度开发利用的建议

2010年,《海岛保护法》颁布实施,对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提出了要求。

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明确,对需要严格保护的无居民海岛,严禁开发利用,对可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通过有偿使用达到尽可能少用的目的,并提出提高用岛生态门槛、完善用岛市场化配置、加强有偿使用监管等任务和要求。

截至2018年,全国共批准项目用岛34个,累计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6.6亿余元。其中,旅游娱乐用岛12个,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5.4亿余元。

下一步,我部将在符合法律和政策前提下,不断完善生态用岛管理模式,切实提高生态用岛门槛,引导旅游用岛向生态绿色型发展。

三、关于修订《海岛保护法》的建议

《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均明确要推进《海岛保护法》的修订。目前,我部已经启动了《海岛保护法》修订前期工作,开展了《海岛保护法》实施效果评估,组织无居民海岛产权、海岛生态文明、军民融合等修法专题研究,形成修法建议报告。

下一步,我部将根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进程,开展历史遗留用岛、违法处罚等研究,加快推进《海岛保护法》修订工作。

四、关于加强海岛执法监督的建议

2018年6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明确,中国海警局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三定”职责,履行好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所有者监管职责,并配合中国海警局开展相关工作。

五、关于积极开展《海岛保护法》宣传教育的建议

近年来,我部在科技周、世界海洋日等节点积极组织开展《海岛保护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组织评选“十大美丽海岛”等活动发动社会各界关心海岛、保护海岛。同时,也十分注重在国际上推广我国海岛保护管理理念,2017年10月,联合福建省主办了“中国-岛屿国家海洋部长圆桌会议”,来自“一带一路”沿线的12个岛屿国家海洋部长参会,会上通过了“平潭宣言”,取得了良好成效。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搭建海岛宣传教育平台,通过新媒体、全国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等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海岛保护理念,在全社会营造保护海岛、爱护海岛的氛围。



来源:海洋档案综合:自然资源部网站、中国海洋档案馆资料、《2015年海岛统计调查公报》《构建新体系 海岛事业发展可圈可点》 图片来源:南海网、浙江在线、 @探途旅行、@在远方的阿伦、@风的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