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接收海洋档案进馆办法

(海办发〔2013〕20号 2013年2月6日实施)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海洋档案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规范海洋档案进馆工作,保证进馆档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馆工作通则》、《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和《海洋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局)移交档案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局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海洋档案进馆工作的规划、组织、监督和指导;中国海洋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负责接收和保管进馆档案,确保其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应按本办法,向档案馆移交符合进馆条件的档案。

第二章 进馆范围

第五条  进馆档案范围

(一)单位历史档案。局属各单位(含挂靠单位、临时机构、已撤销单位)形成的反映其主要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并对国家、社会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且在本单位保存满20年的档案。

(二)海洋项目档案。局组织实施或下达有关单位承担的海洋项目形成的档案。

(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局属各单位承担的基本建设项目形成的档案。

(四)海洋名人档案。局组织征集或接收捐赠的海洋著名人物在其工作和生活中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五)海洋珍贵史料。局组织征集或接收捐赠的反映国家和海洋工作不同时期状况的珍贵历史资料。

第六条  进馆档案包括纸质、电子和实物等各种载体形式,以及文字、数据、图形、图像、音频和视频等不同类型的档案。

第七条  局机关、局属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应异地保管的数字化档案和不满足进馆条件的档案可进馆寄存。

第三章 进馆质量

第八条  进馆档案应齐全、完整、准确和系统,同一批次移交档案的装具式样和标识应一致,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九条  进馆档案应无霉变、褪色、尘污、破损、虫蛀和鼠咬等现象,并做消毒处理。

第十条 进馆档案应分类科学和保管期限划分准确,整理和编目等应符合国家和海洋行业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进馆档案包括原件和正本,其中电子文件光盘应一式三套,其他载体一套;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原件应移交属地城建档案馆的,则移交其复制件,并保证与原件同等有效。

第十二条  随同档案进馆材料包括案卷目录、文件目录、全引目录和其电子版,其中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单位历史档案进馆时,应编制、移交单位组织沿革、全宗介绍和反映立档单位档案情况的编研材料;其他档案进馆时,应编制、移交相关工作情况和档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四章 进馆程序

第十三条  进馆档案验收

(一)进馆档案移交前,应履行验收手续。移交单位应在验收前1个月,向局档案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局档案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组,对进馆档案范围、案卷质量和检索工具编制等内容进行检查,并形成验收意见。

(三)进馆档案通过验收的单位,应按照验收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局档案主管部门上报整改报告;没有通过验收的单位,应按照验收意见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再次申请验收,直至通过验收。

第十四条 进馆档案移交

(一)移交内容。各类进馆档案和其随同档案进馆材料。

(二)移交时间。移交单位应在档案验收合格后的1个月内,与档案馆协商和完成档案移交。

(三)移交手续。根据移交目录,交接双方逐卷逐件清点,绝密和珍贵档案逐页清点,核对无误后,签订交接文据,一式二份,双方留存。

(四)移交监督。局档案主管部门视情派员对进馆档案交接过程进行督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档案交接中,对存在缺失或破损现象的,应由移交单位负责补救,对无法补救的,应有文字说明,经手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情况严重的,应向局档案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移交单位应保证进馆档案安全抵达档案馆,交接双方应保障档案交接中载体及其信息安全。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局档案主管部门对在档案进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对拒交或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泄密的,进行严肃处理;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海洋局接收海洋档案进馆暂行办法》(国海办字〔2004〕2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