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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中国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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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是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关键领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海洋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发展。从海洋科学发展的跟跑者到领跑者,从全球海洋治理的参与者到贡献者,中华民族强海强国的声音唱响国际舞台。

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海洋档案”开设专栏,带您回顾新中国海洋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蓝色印记。

联合国曾分别于1958年、1960年和1973年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其中,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自1973 年12月至1982年12月,几经曲折,经过国际社会160多个国家和国际实体历时整整九年谈判协商,方才通过了地位仅次于《联合国宪章》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在牙买加蒙特哥湾开放签署。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后参与的首个重大国际立法进程。当时中国克服参与国际造法经验不足、海洋法律与技术人才短缺等困难,积极参与《公约》谈判,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为推动谈判进程、实现会议目标发挥了积极作用。

1971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增加中国为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成员国。

1972年3月,中国代表在“海底委员会”全体会议系统阐明关于海洋权问题的原则立场。

从1973年起,中国代表团参与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全部进程,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涉及沿海国主权和权益等重大议题上的主张和看法反映到了《国际海洋法公约》文本当中;在公海制度、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立场和建议,促进了传统海洋法的革新和新制度的建立。

《国际海洋法公约》的诞生体现了当时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打破海洋霸权规则垄断,建立符合国际格局多极化、国际关系民主化需求以及“和平与发展”时代主题的海洋法律体系的愿望,推动涉海利益取向不同的国家在诸多海洋问题上实现了微妙的利益平衡,国际海洋秩序和世界政治地理形势由此出现积极变化。

《国际海洋法公约》广泛吸收传统海洋法中的合理规则和原则,也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概念和机制模式,成为反映现代海洋法的权威文件和指导框架,对各国海洋治理实践、全球海洋治理格局和国际法律秩序产生深远影响。

1973年12月,中国代表团出席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作为第一批在《国际海洋法公约》上签字的国家之一,中国始终坚定维护自身基于包括《国际海洋法公约》在内国际法的海洋权益,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健全完善国内海洋法律体系,积极履行沿海国责任和国际义务。

同时,中国全力支持《国际海洋法公约》设立的三大机构工作,按时足额缴纳有关会费,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名法官、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名委员并当选,作为国际海底管理局A类理事国在“区域”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深度参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BBNJ)养护与可持续利用”和“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等方面的规则创设和制度构建,尽己所能帮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岛屿国家提高海洋治理能力,与4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海洋领域合作协议,深化与海上邻国的涉海务实合作,为维护周边海上和平稳定、推动完善现代海洋秩序作出积极贡献。

《国际海洋法公约》是特定历史时期内国际社会在顾及各种力量对比和各方面利益诉求的前提下通过漫长的谈判、磋商和平衡而形成的产物,充分体现了多边主义的精神及其效能。

人们可以在《国际海洋法公约》“理应清楚的地方”发现“模棱两可的措辞”,在“理应简洁的地方”发现“繁琐复杂的表述”,在“理应明确的地方”发现“条款文本的沉默”,在“理应普遍的地方”发现“特殊和例外”。

事实上,这些正是通过协商一致达成“一揽子协议”所必不可少的妥协,是制定此类综合性国际多边协议的题中之义,将为今后的全球多边治理进程提供有益借鉴。

2022年9月1日,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以视频方式出席纪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放签署40周年国际研讨会开幕式。

纪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放签署40周年国际研讨会由中国外交部和自然资源部共同举办,联合国副秘书长兼法律顾问苏亚雷斯以视频方式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霍夫曼、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长洛奇、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主席艾尔阿兹里、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林基泽等重要涉海国际组织负责人与会发言,美国、德国、澳大利亚、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国专家学者等线上与会开展深入研讨。

王毅说,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诞生,开启了全球海洋治理的新篇章,对人类更好认识、保护和利用海洋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重温《公约》的缔约历程、宗旨目标及履约实践,对当前全球海洋治理具有三大重要启示:

一是弘扬多边主义。《公约》是多边外交的成功实践,也是多边主义的重要成果。

二是促进公平正义。《公约》为发展中国家有效参与国际海底事务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反对海洋霸权,保护海洋权益,促进海洋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坚持开放进步。《公约》不是自我封闭的“绝缘体”,而是兼收并蓄的“调节器”,应当始终与时俱进,以更好地适应国际海洋实践。

王毅说,作为发展中海洋大国,中国兼顾自身正当权益与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始终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站在一起,全程积极参与《公约》谈判,是最早签署《公约》的国家之一。

中国一贯恪守《公约》精神,严格履行《公约》义务,坚定维护《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反对滥用《公约》争端解决程序。中国一贯主张在尊重历史事实和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基础上,由直接当事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有关海洋争端。

1973年4月,联合国大楼前,中国出席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代表团全体成员(右七为厉声教,左二为吴建民)。

厉声教与倪征燠作为中国代表团顾问一同参加了自1972年3月到1982年12月长达十年历期的联合国海底委员会会议和随后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负责法律和外文方面的咨询与把关,及起草给中央和外交部领导的各类报告等。厉声教与倪征燠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本的主要起草人与定稿人,并参与了英文本的起草与定稿工作。

王毅强调,站在新的起点上,我们应携手推进海洋治理新征程,做到“四个坚持”:

一是要坚持命运与共,推动海洋可持续发展。落实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深化海上务实合作,促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落地生根,使海洋成为各国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

二是要坚持对话协商,维护海洋和平安宁。坚持人类是不可分割的安全共同体,坚持以和平方式解决海上争端。维护“航行自由”,反对“横行自由”;倡导对话协商,反对炫耀武力。

三是要坚持国际合作,守护海洋生态环境。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全球海洋环保合作,加强标本兼治,平衡养护与合理利用,共同为子孙后代留下碧海蓝天。

四是要坚持国际法治,完善全球海洋治理。完整、准确、善意解释和适用《公约》,制定并完善公平合理、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国际海洋规则。

王毅表示,海洋是人类共同的家园,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是全人类共同的任务。中方愿同各方一道,坚守《公约》宗旨,践行《公约》精神,为实现更高水平的全球海洋治理、为增进全人类海洋福祉作出更大贡献。


来 源:

1.外交部,《王毅出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放签署40周年国际研讨会》

2.环球网,《丁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40年见证美国陋象》

3.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外交家厉声教:曾起草联合国公约 受周恩来肯定与接见 》

整 编:德 福 校 对:雯 媚 审 核:采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