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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做好国家档案局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档案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具体工作中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        

202319日   


国家档案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规范和加强国家档案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点实验室是聚集和培养优秀档案科技人才、组织档案科技创新、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的重要基地,主要任务是针对新时代档案事业创新发展中重大、关键和共性科技问题,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承担档案科技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按照档案事业发展目标和长期发展规划有计划设置并统一管理重点实验室,实施系统布局、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国家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科研基础好的档案馆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家档案局支持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和学术交流活动,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承担国家档案局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  

 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编制重点实验室规划,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二)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三)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将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行业或地方的发展规划。

(二)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三)依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国家档案局做好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评估和检查工作。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本单位重点实验室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重点,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二)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组织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五)制定本单位的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九条 申报重点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科研投入能力较强,能为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

(二)研究方向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方向,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研究能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档案领域的重大科技任务。

(三)拥有在本研究方向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第十条 具备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的依托单位可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档案局重点实验室申报书》,通过单位主管部门向国家档案局申报。

第十一条 联合申报的,必须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要依托单位。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采用认定方式确定。国家档案局组织专家组对科研实体进行会议评审与实地考察。专家组一般由7或9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基本程序为:

(一)组织专家组对科研实体的功能定位、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科研条件等进行会议评审,形成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二)专家组对会议评审通过的科研实体进行实地考察,经现场核实、质询和集体评议,结合会议评审形成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

(三)依据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由国家档案局审核认定重点实验室并予以公布和授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依托单位的在职人员,报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任职条件为:

(一)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

(四)有充分的时间履行重点实验室主任职责。

第十 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人员实行聘任制,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

第十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 

第十 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9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同一名专家最多同时担任2个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委员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研究方向确定研究内容,组织力量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积极承担档案领域的重大科技任务,并开展自主选题研究。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每年应至少举办2次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 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鼓励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人以不同形式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 重点实验室应每年12月份向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依托单位应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应报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视情对重点实验室进行检查。

第二十 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工作按照自评估、专家评审与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 定期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二十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给予通报表扬,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经依托单位申请可给与1年整改期。

第二十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不参加定期评估。

(二)定期评估不合格,整改后再次复评不合格。

(三)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重点实验室。

(四)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其他国家档案局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六章  

第二十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国家档案局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 (依托单位),National Archives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依托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ND

信息来源:

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EB/OL].国家档案局公众号,2023-01-13

编辑:李维杉 审 核:采 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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